来源:黄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 时间:2019-10-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增强我市出资企业产权挂号治理,凭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国家出资企业产权挂号治理暂行步伐》(国务院国资委令第29号)和《湖北省国家出资企业产权挂号治理实施步伐》(鄂国资规[2012]8号)等执规律则,制定本步伐。
第二条 本步伐所称出资企业产权挂号(以下简称“产权挂号”),是指黄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政府国资委”)对市人民政府授权治理的市出资企业的产权及其漫衍、变换情况进行挂号治理的行为。
第三条 市出资企业(不含国有资本参股公司)拥有实际控制权的境内外各级企业及其投资参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应当纳入产权挂号规模。市出资企业所属事业单位视为其子企业进行产权挂号。
前款所称拥有实际控制权,是指市出资企业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比例凌驾50%,或持股比例虽然未凌驾50%,但为第一大股东,或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及其它协议安排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情形。
第四条 本步伐所指出资人分以下五类: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单独或配合出资设立的企业;
(三)以上两类出资人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比例凌驾50%缺乏100%的企业;
(四)以上三类出资人直接或间接合计持股比例未凌驾50%但为第一大股东,或通过股东协议、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及其他协议安排能够实际支配企业行为的企业;
(五)以上四类出资人以外的企业、自然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
以上(二)、(三)、(四)类出资人统称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五条 企业为交易目的持有的下列股权不进行产权挂号:
(一) 为了赚取差价从二级市场购入的上市公司股权;
(二)为了近期内(一年内)出售而持有的其他股权。
第六条 治理产权挂号的企业应当权属清晰,所提供的资料应认真实、有效。企业产权归属不清或保存产权纠纷的,应当在实时处理产权纠纷后申请治理产权挂号。
第七条 市政府国资委卖力市人民政府授权治理的出资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的产权挂号治理,并对下级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的产权挂号事情进行指导和监督。
第八条 市出资企业卖力对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产权挂号事情进行治理,并向市政府国资委申请治理企业产权挂号。
第九条 市出资企业、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应当按期对产权挂号数据进行汇总剖析,每年度形身剖析报告 ,并于每年1月10日前报送市政府国资委。
第十条 产权挂号剖析报告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产权在企业组织形式、级次、主辅业、行业、区域等方面的漫衍情况,以及产权形成、变换、注销情况及其原因。
第二章 产权挂号类型
第十一条 产权挂号分为占有产权挂号、变换产权挂号和注销产权挂号。
第十二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治理占有产权挂号:
(一)因投资、分立、合并而新设企业的;
(二)因收购、投资入股而首次取得企业股权的;
(三)其他应当治理占有产权挂号的情形。
第十三条 占有产权挂号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企业出资人及出资人类别、出资额、出资形式;
(二)企业注册资本、股权比例;
(三)企业名称及在出资企业中所处级次;
(四)企业组织形式;
(五)企业注册时间、注册地;
(六)企业主营业务规模;
(七)市政府国资委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治理变换产权挂号: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名称、持股比例改变的;
(二)企业注册资本改变的;
(三)企业名称改变的;
(四)企业组织形式改变的;
(五)企业注册地改变的;
(六)企业主营业务改变的;
(七)其他应当治理变换产权挂号的情形。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治理注销产权挂号:
(一)因解散、破产依法完成清算,企业法人资格终止的;
(二)因产权转让、减资、股权出资、出资人性质改变等导致企业出资人中不再存续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的;
(三)其他应当治理注销产权挂号的情形。
第三章 产权挂号程序
第十六条 企业爆发产权挂号相关经济行为时,应当自相关经济行为完成后20个事情日内,在治理工商挂号前,申请治理产权挂号。
产权挂号仅涉及企业名称、注册地、主营业务等基础信息改变的,可在治理工商挂号后申请治理产权变换挂号。
企业因解散、破产依法完成清算、注销挂号的,应当在治理工商注销挂号后10个事情日内治理注销产权挂号。
第十七条 企业申请治理产权挂号,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凭据填报要求,填写有关挂号内容和相关经济行为合规性资料目录,逐级报送市出资企业,市出资企业卖力对挂号内容及相关经济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后,向市政府国资委申请挂号。
同一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及其治理的多个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配合出资的企业,由拥有实际控制权的一方卖力申请治理产权挂号;任一方均不拥有实际控制权的,由持股比例最大的一方卖力申请治理产权挂号;各方持股比例相等的,由其配合推举一方卖力申请治理产权挂号,其余各方出具产权挂号委托书。
非同一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及其治理的多个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配合出资的企业,由各方划分申请治理产权挂号。
第十八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治理产权挂号应当通过产权挂号系统填报企业基础信息、经济行为信息,以及合规性资料目录。
企业基础信息是指企业治理产权挂号时点的基本情况和产权状况信息。经济行为信息是指企业治理产权挂号所涉及经济行为的操作历程信息。合规性资料目录是指企业治理产权挂号时需要准备的有关质料目录及其相关信息。
第十九条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应当在填写完成上述信息后,凭据企业产权级次或者治理级次通过产权挂号系统逐级审核,报送市出资企业。
第二十条 市出资企业对基础信息、经济行为信息、合规性资料目录的相关内容,以及相关经济行为的合规性进行审核后,向市政府国资委申请治理产权挂号。
第二十一条 市出资企业向市政府国资委申请治理产权挂号,应当出具申请文件。申请文件应当加盖企业公章,并通过产权挂号系统报送市政府国资委。
申请文件的主要内容包括产权挂号相关经济行为的爆发时间、决策批准、实施历程等情况描述,以及市出资企业的审核意见等。
第二十二条 市政府国资委自市出资企业报送产权挂号信息10个事情日内,对市出资企业的产权挂号申请文件、企业基础信息、经济行为信息,以及合规性资料目录电子文档进行审核,对切合挂号要求的予以挂号;对相关经济行为操作历程中保存瑕疵的企业,市政府国资委应当向市出资企业下发限期整改通知书,完成整改后予以挂号。
第二十三条 已治理产权挂号的市出资企业,由市政府国资委核发产权挂号证;已治理产权挂号的其他企业,由市政府国资委或由市政府国资委授权市出资企业核发产权挂号表。
产权挂号证、挂号表是企业办结产权挂号的证明,是客观纪录企业产权状况基本信息的文件。产权挂号证、挂号表的花样和内容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治理委员会统一制发,企业在使用历程中不得擅自修改。
第二十四条 企业应当在治理工商挂号后10个事情日内,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工商变换挂号表按治理级次报送市政府国资委或市出资企业;工商挂号信息与产权挂号信息纷歧致,企业应当核实相关资料信息,修改后重新报送,市政府国资委对相关挂号信息进行确认后重新核发产权挂号证或产权挂号表。
第四章 产权挂号治理
第二十五条 市出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权挂号制度和事情体系,落实产权挂号治理事情责任,并对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年度检查结果应当书面报告市政府国资委。
市出资企业和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每年3月31日前划分完成对各级子企业和本级出资企业产权挂号年度检查事情,并将年度检查报告报送市政府国资委。
监督检查的重点是企业产权挂号的实时性、真实性、准确性,以及产权挂号涉及相关经济行为的合规性。
第二十六条 各级国有资产监督治理机构应当对企业产权挂号事情的日常挂号情况、档案治理、年度检查情况和限期整改事项落实情况等进行检查,并予以通报。
第二十七条 对市出资企业进行产权挂号检查时可接纳自查与抽查相结合、专项检查与综合检查相结合等方法进行,须要时可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完成。
第二十八条 企业违反本步伐划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政府国资委或市出资企业责令纠正或者予以通报,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依照有关划定追究企业领导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企业未按划定实时、如实申请治理产权挂号的;
(二)未按期进行整改的;
(三)伪造、涂改产权挂号证、挂号表的。
第二十九条 市政府国资委和市出资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产权挂号档案治理制度;市出资企业对治理完成的产权挂号事项,应当实时将合规性资料目录中所列资料整理归档,分户建立企业产权挂号档案。
档案治理检查的重点是比照产权挂号系统中合规性资料目录检查纸质档案的完整性,比照纸质档案检查产权挂号系统中相关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市出资企业和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可凭据本步伐,制定具体实施步伐。
第三十一条 本步伐自印发之日起施行。